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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执1249号

古凌云与乌鲁木齐鸿达同创商贸有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古凌云,乌鲁木齐鸿达同创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1249号

申请执行人:古凌云,男,1986年7月,汉族,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鸿达同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古凌云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鸿达同创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1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确定乌鲁木齐鸿达同创商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共计37246.4元。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项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车管所、房产局、银行、土地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1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全林

代理

审判员  封建新

代理

审判员  瓮立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闻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