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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执907-1号

四川鼎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鼎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907-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鼎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七道堰街36号1幢7号。法定代表人骆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3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851283元(含工程款1763577元、履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17000元、执行费2070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金晖

人民陪审员  刘 进

人民陪审员  周 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