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4民初865号
原告:赖美源,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生,家住江西省赣县。
被告:蔡朝龙,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上犹县。
被告:蓝浩,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美源诉被告蔡朝龙、蓝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美源与被告蔡朝龙、蓝浩已自行协商解决了自己的纠纷,原告赖美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美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美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赖美源已缴纳),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赖美源承担。
审 判 员 彭修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刘国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