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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4民初865号

赖美源与蔡朝龙、蓝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美源,蔡朝龙,蓝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4民初865号

原告:赖美源,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生,家住江西省赣县。

被告:蔡朝龙,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上犹县。

被告:蓝浩,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美源诉被告蔡朝龙、蓝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美源与被告蔡朝龙、蓝浩已自行协商解决了自己的纠纷,原告赖美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美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美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赖美源已缴纳),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赖美源承担。

审 判 员  彭修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刘国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