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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初1368号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许昌万隆发饰品有限公司、赵启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许昌万隆发饰品有限公司,赵启程,赵启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368号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9号(新芒果大厦)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白亚伟,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贾文璐,女,满族,1982年10月0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系该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姣姣,女,汉族,1991年1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分行职员。

被告:许昌万隆发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首山大道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宋军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超,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启程,男,汉族,1989年07月0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赵启盛,男,汉族,1987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许昌万隆发饰品有限公司、赵启程、赵启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赵启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担保物权纠纷,因抵押的房产在许昌县辖区,属于不动产纠纷,此案应移送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起诉,符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被告赵启程对本案管辖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赵启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崔凤茹

审判员  陈 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