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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5执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晓与被执行人吕伟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晓,吕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5执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晓(又名石卫林),男,19730日出生,洞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广西融水县。被执行人吕伟(又名吕仲国),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广西融水县。本院于2016年月23日作出的(2016)桂0225执4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吕伟及妻子何晓花以何晓花名义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宝信用社有存款账号为:23×××89余额20000元应予以划拨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吕伟及妻子何晓花以何晓花名义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宝信用社有存款账号为:23×××89余额15125元至融水县人民法院户(户名;融水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融水营业室,账号:15×××16,)二、解除被执行人吕伟及妻子何晓花以何晓花名义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宝信用社的存款账号为:23×××89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炳铭

审判员  何建明

审判员  龙 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