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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恢7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方红、南京新利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戴方红,南京新利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恢78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18298-8,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信诚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邓富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刚,男,1986年3月28日生。被执行人戴方红,男,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新利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51084-0,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彤天路68号。法定代表人戴方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方红、南京新利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006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乐 洋执 行 员  肖 钧执 行 员  王庆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郭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