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502号
原告:余海欧,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
被告:李建勇,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
被告:王洁,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原告余海欧与被告李建勇、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由于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原告余海欧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海欧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余海欧负担。
审 判 长 季跃民
代理
审判员 林光辉
人民陪审员 周合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