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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民初502号

余海欧与李建勇、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海欧,李建勇,王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502号

原告:余海欧,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

被告:李建勇,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

被告:王洁,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原告余海欧与被告李建勇、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由于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原告余海欧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海欧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余海欧负担。

审 判 长  季跃民

代理

审判员  林光辉

人民陪审员  周合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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