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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5486号

郑荣方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荣方,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5486号

原告:郑荣方,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告:王华,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原告郑荣方诉被告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王华于2015年6月17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该借款约定月利率为2%。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郑荣方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王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亚东

人民陪审员  吴旭特

人民陪审员  施保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黄一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