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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1196号

岳阔泼与赵川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岳阔泼,赵川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1196号

原告:岳阔泼,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赵川明,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号凯旋国际广场。

负责人:赵松淼,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真真,该公司员工。

原告岳阔泼诉被告赵川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岳阔泼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阔泼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阔泼撤诉。本案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计512元,由原告岳阔泼负担。

审判员  李小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聪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