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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3185号

张均花、张宝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均花,张宝兴,庞青青

裁判文书全文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执3185号

申请执行人:张均花,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宝兴,男,汉族。

被执行人:庞青青,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均花与张宝兴、庞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查明的财产不宜立即强制执行,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军

审判员  葛志刚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有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