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执3185号
申请执行人:张均花,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宝兴,男,汉族。
被执行人:庞青青,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均花与张宝兴、庞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查明的财产不宜立即强制执行,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军
审判员 葛志刚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有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