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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3369号

赤峰市红山区三眼井乡同力砖厂与宫凡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三眼井乡同力砖厂,宫凡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3369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三眼井乡同力砖厂。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臣,厂长。被执行人宫凡臣,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赤峰市红山区三眼井乡同力砖厂与被执行人宫凡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牧 仁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乔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