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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6528号

杨某与许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6528号

原告:杨某,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许某,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杨某与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2016年9月29日,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王慧杰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