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6528号
原告:杨某,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许某,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杨某与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2016年9月29日,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王慧杰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