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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1361号之一

刘萍与山东银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萍,山东银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萍。被执行人山东银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苗栋梁,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银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萍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萍如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银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夏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