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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656号

李萍与邱金书、邱爱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萍,邱金书,邱爱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656号申请执行人李萍,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邱金书,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邱爱明,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邱金书、邱爱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金书、邱爱明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共同偿还李萍借款本金53万元、利息15.055万元,合计68.055万元,承担实欠本金自2015年6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4000元。但被执行人邱金书、邱爱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邱金书、邱爱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李萍与被执行人邱金书、邱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平良

审判员  严楚军

审判员  李洪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