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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1721号

李长英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长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721号原告李长英,女,195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大同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7066814502。负责人赵玉瑞,任总经理。

原告李长英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决定受理后,书面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英撤诉。

代理

审判员  孟文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志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