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刑初10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伟文,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6]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文犯销售假药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始,被告人黄伟文在其租赁的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00号天秀大厦2楼某档,从事销售“虎王”、“老中医补肾丸”等药品。2016年6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黄伟文在上述档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在上述档口缴获“maxman”176粒、“vigrxplus”60粒、“虎王”(铁盒装)40粒、“虎王”(纸盒装)40粒、“老中医补肾丸”80粒、“cialis”96粒。经鉴定,上述药品均系假药。认为被告人黄伟文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伟文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伟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伟文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伟文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缴获的“maxman”176粒、“vigrxplus”60粒、“虎王”(铁盒装)40粒、“虎王”(纸盒装)40粒、“老中医补肾丸”80粒、“cialis”96粒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国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