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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行审949号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蔡岩法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蔡岩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1行审949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蔡岩法,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玉环县。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监城字[2007]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于2006年11月未经批准,擅自在玉环县玉城街道西青岙村土地上填土建住宅房。经查实,被执行人已占用土地面积221.35M2,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21.35M2,建筑面积424.55M2。经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确认,该占用地块的地类为宅基地,规划分区为建设留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和第43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21.35M2;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424.55M2);3、并处以20元/M2的罚款,计人民币4427元。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月2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缴清了4427元的罚款,并已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21.35M2,对玉土资监城字[2007]第004号中其他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424.55M2)。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监城字[2007]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监城字[2007]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424.55M2)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玉环县人民政府玉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必贵

审 判 员 方玲艳

审 判 员 蔡庆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胡魏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