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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执550号

田涵、李子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涵,李子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田涵,女,198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李子申,男,1992年9月5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执行田涵与李子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9日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2民初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学猛

审 判 员  马伟乐助理

审判员  陈江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