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1812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女,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控江恒联新天地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朱永平。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沪0110执1812号王瑞申请执行上海市杨浦区控江恒联新天地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0元及利息,行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控江恒联新天地花园业主委员会相关材料均在其物业公司内,申请人亦去物业公司进行了查阅,因申请人要求对材料进行复制,根据判决内容,并无复制权力,故被执行人不同意其复制,又因该小区其他业主也需查阅,拟提起诉讼,并明确诉讼请求中,可予以复制,故,本案申请人表示,现暂不查阅,要求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申请人如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斌
审判员 陈 健
审判员 王剑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郭俊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