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会签:拟稿单位:执行庭拟稿:核稿:校对:份数: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267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住所地:衢州市上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吴彤,行长。
被执行人:衢州市宏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狮桥街1幢908室。
被执行人:浙江贝爱达电瓷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乐园路378号。
被执行人: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乐园路378号。
被执行人:余成钢,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
被执行人:严春元,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
被执行人:浙江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狮桥街工贸C区8层西面办公楼。
被执行人:衢州市豪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集聚区江湾路10号。
被执行人:朱水泉,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衢州市宏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贝爱达电瓷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余成钢、严春元、浙江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市豪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水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已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春生
审 判 员 吴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海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