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073号
原告: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夫钰,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
被告:福建九仁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A3.A4地块18#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亚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九仁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九仁堂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64元减半收取3582元,案件保全费2520元,共计6102元,由原告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