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民终84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文上诉人张文因起诉请求判令确认被起诉人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黄龙泉滥用职权于2010年4月28日插手办理(康临第08号)《临时用地协议书》,非法“以租代征”占用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团和村委会团和二队的瓜仔岭、智禾公岭、元岭、鸡翅稍岭等77.5亩山岭侵害起诉人林木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一案,不服钦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702民初1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张文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钦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上诉张文在一审起诉请求判令确认被起诉人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黄龙泉滥用职权于2010年4月28日插手办理(康临第08号)《临时用地协议书》,非法“以租代征”占用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团和村委会团和二队的瓜仔岭、智禾公岭、元岭、鸡翅稍岭等77.5亩山岭侵害起诉人林木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一案,一审认为张文起诉请求确认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效力不属民事诉讼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张文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张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光艳
审 判 员 梁 敏
代理
审判员 黄富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