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506号
申请执行人:龚某,女,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黄某,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关于龚某与黄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先后两次组织当事人到院解决本案,但婚生女孩黄某拒绝跟随申请执行人龚某一起走,而本院亦不能强制执行婚生女孩黄某的人身。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龚某的申请事项是对婚生女孩黄某8月份的探望,但由于婚生女孩黄某的意愿,且本案过了执行时限。经本院研究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涵民初字第2234号民事调解第三项内容中2016年8月份探望权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郑勇斌执行员 林振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