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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1506号

龚某与黄某探望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506号

申请执行人:龚某,女,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黄某,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关于龚某与黄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先后两次组织当事人到院解决本案,但婚生女孩黄某拒绝跟随申请执行人龚某一起走,而本院亦不能强制执行婚生女孩黄某的人身。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龚某的申请事项是对婚生女孩黄某8月份的探望,但由于婚生女孩黄某的意愿,且本案过了执行时限。经本院研究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涵民初字第2234号民事调解第三项内容中2016年8月份探望权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郑勇斌执行员  林振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