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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4974号

李良全与颜台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良全,颜台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4974号

原告:李良全,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伦,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台琼,女,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全与被告颜台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全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良全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计3740元,财产保全费2580元,共计6320元,由原告李良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 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雪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