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4974号
原告:李良全,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伦,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台琼,女,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全与被告颜台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全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良全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计3740元,财产保全费2580元,共计6320元,由原告李良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 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雪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