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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2244号

张万忠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张万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244号罪犯张万忠,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湛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万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00000元;作案工具轿车一辆予以没收。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至2024年9月21日止。宣判后,张万忠等四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平刑终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对张万忠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万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18日下午16时许,张万忠等人预谋后,强行进入在平顶山市一中门口将接儿子放学的樊某某轿车内将樊某某控制,并对其采取捆绑、恐吓等手段,樊某某受其四人威胁向其朋友借款30万元。2011年3月19日上午11时许,张万忠等人拿到30万元后将樊某某释放,张万忠分得赃款7万元。案发后,追退赃款181300元,其中从张万忠处追退11300元。该犯系从犯。罪犯张万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半年评审鉴定为:2012年上半年一般;2012年下半年一般;2013年上半年优秀;2013年下半年优秀;2014年上半年良好;2014年下半年良好;2015上半年优秀;2015年下半年优秀;2016上半年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万忠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万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

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