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3执316号

李兴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3执316号李兴海,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刘军川,男,汉族,1989年9月25日出生。李兴海与刘军川其他案由,作出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兴海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兴海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保  林

审判员 杜    江

审判员 ���刘向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  冰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