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11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小浪底大道230号。负责人马富强,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韩书生,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告王青云,女,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告郭光辉,男,汉族,1961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告韩占先,女,汉族,1964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与被告韩书生、王青云、郭光辉、韩占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于2016年9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因被告已经偿还我行拖欠的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保全费550元,共计111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郭洁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一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