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终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成炼,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务农,住江西省鄱阳县。委托代理人邹邦,江西湖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鄱阳县三庙前乡庙前村民委员会。代表人,俞伯荣,该村委会书记兼村长。委托代理人毕雪平,江西湖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俞成炼因与被上诉人鄱阳县三庙前乡庙前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9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俞成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赖 晓
审 判 员 李少琴
代理
审判员 杜依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戴诗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