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664-1号
原告:刘传甫,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彭金忠,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黄山村黄山。
原告刘传甫与被告彭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传甫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孙 莉
审判员 陈国琨
审判员 刘新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