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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664-1号

刘传甫、彭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传甫,彭金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664-1号

原告:刘传甫,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彭金忠,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黄山村黄山。

原告刘传甫与被告彭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传甫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孙 莉

审判员 陈国琨

审判员 刘新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