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021执恢20号黄机武、黄机财:申请执行人彭龙生、彭福文与被执行人黄机武、黄机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桂法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及债权凭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机武、黄机财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机武、黄机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龙生、彭福文与被执行人黄机武、黄机财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机武、黄机财并已依和解协议自动履行,故被执行人黄机武、黄机财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