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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6800号

李超与曾芸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超,曾芸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6800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198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被执行人曾芸芸,男,199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120号原告李超诉被告曾芸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曾芸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证券、车辆等相关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曾芸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曾芸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曾芸芸支付工资款人民币8,147元、案件受理费2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李超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高忠

审 判 员  朱恩平

代理

审判员  刘 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