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6800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198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被执行人曾芸芸,男,199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120号原告李超诉被告曾芸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曾芸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证券、车辆等相关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曾芸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曾芸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曾芸芸支付工资款人民币8,147元、案件受理费2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李超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高忠
审 判 员 朱恩平
代理
审判员 刘 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