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505号之一原告王超,男,生于1985年11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付常孟,男,生于1989年9月10日,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黄河东路2519号。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豫0122民初3505号民事裁定,将被告付常孟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现被告付常孟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保全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付常孟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思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