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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650号

王吉武与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魏辛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吉武,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魏辛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650号

原告:王吉武,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振青,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魏辛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魏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凤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宝,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吉武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魏辛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魏辛庄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王吉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魏辛庄村委会偿还王吉武为其垫付的费用167466.11元。事实和理由:王吉武于2002年至2012年担任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魏辛庄村党支部书记。因魏辛庄村委会资金紧张,王吉武任职期间为魏辛庄村委会垫付了大量办公费用和公益建设费用。期间,魏辛庄村委会支付了部分费用,尚欠167466.11元。2013年,王吉武离任后与魏辛庄村委会协商约定魏辛庄村委会分期给付王吉武垫付的费用。此后,王吉武多次向魏辛庄村委会索要无果,故王吉武起诉要求魏辛庄村委会给付剩余垫付的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4年7月,中共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委员会公布了《马昌营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一)村级财务票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实行村账托管后,要认真执行原始凭证签字制度,被托管的行政村的每一项经济活动的合法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签字、主管财务的干部审批签字、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盖章,并注明用途,否则出纳员不予报销。(二)理财小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村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的基础上,理财小组对本月发生的财务收支票据逐笔进行核对。重点审核:一是票据本身是否合法有效,经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去向用途是否明了;二是票据发生事项是否真实;三是开支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合规……对符合财务管理制度且手续完备的真实合理、合规的票据,由民主理财小组在票据上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并由理财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手续不完备、不合规定的票据,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拒绝盖章签字,退回出纳员。王吉武于2002年至2013年担任魏辛庄村党支部书记,应当熟知财务管理制度。王吉武提交的各种费用票据背面有村委会理财小组成员谢久志等人签字,但谢久志作证称当时签字时是在换届选举前一个会议开完后的夜间,王吉武让理财小组成员一次性签完所有的票据,款项的用途谢久志也不知情。王吉武提交的票据未经理财小组审核用途,且未加盖理财小组专用章,不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王吉武离任时的财务交接手续载明,其离任时银行存款为130544.39元,与其所称的魏辛庄村委会资金紧张的情况不符。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王吉武提交的票据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且魏辛庄村委会否认与王吉武存在借贷关系,王吉武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与魏辛庄村委会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吉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晓颖

人民陪审员  王胜友

人民陪审员  张守合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乌云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