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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3228号

江艳芳与冼锡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艳芳,冼锡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228号

申请执行人:江艳芳,女,汉族,1987年12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冼锡林,男,汉族,1987年10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艳芳与被执行人冼锡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冼锡林应归还欠款52012.45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00.3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本院依法扣划的属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95.6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执行得款95.63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32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颜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