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刑初5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林,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贵州省毕节市。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规定于2016年7月6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林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1年4月某日晚,被告人黄林结伙熊堂明(已判刑)在本县武康镇104国道旁的德清华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厂房仓库内,窃得2*25铜芯电缆线150米,价值人民币52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犯罪记录查询、证人王某、沈某的证言、同案犯熊堂明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DNA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林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林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其中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6月19日刑事拘留的三十日已折抵。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芳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