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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4371号

陈玉明与周海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伊犁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玉明,周海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伊犁分公司,伊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371号

原告:陈玉明,住伊宁市。

被告:周海珍,住伊宁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金萧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伊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鲁伊,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明诉被告周海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伊犁分公司、伊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免案件受理费手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顺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拉扎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