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371号
原告:陈玉明,住伊宁市。
被告:周海珍,住伊宁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金萧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伊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鲁伊,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明诉被告周海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伊犁分公司、伊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免案件受理费手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顺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拉扎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