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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黎法执字166-2号

杨某某与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范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黎法执字166-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65年1月22日生,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城内村人,个体。被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生,黎城县黎侯镇人,在黎城县黄崖洞镇政府工作,住黎侯镇北坊镇村龙凤区。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部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书面向我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政民

审判员  张晓阳

审判员  成志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广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