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黎法执字166-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65年1月22日生,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城内村人,个体。被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生,黎城县黎侯镇人,在黎城县黄崖洞镇政府工作,住黎侯镇北坊镇村龙凤区。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部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书面向我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政民
审判员 张晓阳
审判员 成志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广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