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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5658号

刘立伟与何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立伟,何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5658号原告刘立伟,男,汉族,住开鲁县。被告何明,男,59岁,汉族,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伟与被告何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梅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刘立伟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益,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立伟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