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5658号原告刘立伟,男,汉族,住开鲁县。被告何明,男,59岁,汉族,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伟与被告何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梅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刘立伟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益,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立伟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