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7264号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俊,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艾可艾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扬州市艾可艾伦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宇珍
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
人民陪审员 章 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