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636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中医院。住所地:灵宝市。法定代表人曹建立,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李淑勤,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民终89号,于2016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发雄
审判员 张生红
审判员 赵学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卫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