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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景执民字第396号

陈再华、王双冬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再华,王双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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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丽景执民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陈再华被执行人王双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丽景商初字第0038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双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双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双冬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双冬(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62×××78的存款人民币56346.38��,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 昕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