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丽景执民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陈再华被执行人王双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丽景商初字第0038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双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双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双冬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双冬(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62×××78的存款人民币56346.38��,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 昕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