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130号罪犯栗振涛,曾用名栗慧峰,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登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认定栗振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2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振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7月31日凌晨,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蒙面持刀到登封市大金店镇箭沟村李某某夫妇居住的代销店内,用刀威胁后,抢走现金5000元。案发后,该犯积极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2016年2月16日缴纳罚金5000元。罪犯栗振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5月、2015年9月、2016年2月、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4月获得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下半年至2016内上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栗振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栗振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
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