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595号
申请执行人:田园,男,汉族,1980年4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刘娜,女,汉族,1981年11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刘德兵,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王宁波,男,汉族,1964年7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三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黄土村5组。
法定代表人:刘娜。申请执行人田园依据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301号公证书,申请执行刘娜、王宁波、刘德兵、四川省三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23967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11日)、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另外,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263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屋和车辆。申请执行人田园与被执行人刘娜、刘德兵于2016年9月13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被执行人共计支付19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娜、刘德兵分期履行,鉴于履行期限过长,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外,本院依法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2016年9月13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田园到庭接受询问,申请执行人田园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23967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11日)、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另外,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6367元。
二、终结本院对(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301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秦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