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7101刑初4号公诉机关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刘国建,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8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当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莉,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临铁检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建犯行贿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临铁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刘国建不服,提出上诉。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晋71刑终1号刑事裁定,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检察机关需要补充侦查,我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同年8月24日恢复审理。2016年9月29日,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不足、法律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交临铁检诉撤诉(2016)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有理有据,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志宏
审判员 李铁钢
审判员 张 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静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