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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执417号

张菊英与彭山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菊英,彭山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张菊英,女。被执行人彭山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菊英与彭山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轮侯查封了被执行相关财产,暂无法处置,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英

审判员 郭 娟

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