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2民初882号
原告:张祖华,男,1951年11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香,女,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1953年5月10日出生,住兴国县,系原告张祖华妻子。
被告:兴国国美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国县潋江镇红军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199408-1。
法定代表人:余晓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明,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春,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济民,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新华,男,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冀,江西省兴国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兴国惠民家电维修部。住所地: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号***房。经营者:汤子优,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人,住江西省兴国县枫边乡茅坪村中坪组**号,现住兴国县和睦安置区,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83********。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熠,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西兴国县供电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国县潋江镇红军路**号。
原告张祖华与被告兴国国美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李伟春、聂新华、兴国惠民家电维修部、国网江西兴国县供电责任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钟国庆
审 判 员 :范国军
代理
审判员 : 胡 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 何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