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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2民初882号

张祖华与兴国国美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李伟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祖华,兴国国美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李伟春,聂新华,兴国惠民家电维修部,国网江西兴国县供电责任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2民初882号

原告:张祖华,男,1951年11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香,女,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1953年5月10日出生,住兴国县,系原告张祖华妻子。

被告:兴国国美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国县潋江镇红军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199408-1。

法定代表人:余晓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明,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春,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济民,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新华,男,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冀,江西省兴国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兴国惠民家电维修部。住所地: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号***房。经营者:汤子优,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人,住江西省兴国县枫边乡茅坪村中坪组**号,现住兴国县和睦安置区,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83********。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熠,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西兴国县供电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国县潋江镇红军路**号。

原告张祖华与被告兴国国美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李伟春、聂新华、兴国惠民家电维修部、国网江西兴国县供电责任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钟国庆

审 判 员 :范国军

代理

审判员 : 胡 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 何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