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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执民字第1633号

郑玉媛、龙泉市正达铁件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玉媛,龙泉市正达铁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1633号

申请执行人:郑玉媛,女,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执行人:龙泉市正达铁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工业园区吴处C地块,组织机构代码:67843645-7。

法定代表人:周绍武,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龙劳人仲案字〔2015〕第126号郑玉媛与龙泉市正达铁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劳动报酬15750元。查明被执行人龙泉市正达铁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劳动报酬15750元仍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16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叶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