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1009号被执行人邢彪,男,1991年6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邢彪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国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江淑祺 关注公众号“”
被执行人邢彪罚金执行裁定书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1009号被执行人邢彪,男,1991年6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邢彪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国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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