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5民初4182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4182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

被

申请人:吴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某某名下价值492.672万元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李某某以185万元现金及廉立涛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36-2号时代方舟A-1-2702号房产、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与槐安路交叉口南行100米的“怀特·翰墨儒林”小区1号楼2单元103室房产以及河北省盛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冀A843**号、冀AG36**号、冀A917**号、冀ASW2**号、冀AT36**号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廉立涛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36-2号时代方舟A-1-2702号房产。

二、查封冻结廉立涛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与槐安路交叉口南行100米的“怀特·翰墨儒林”小区1号楼2单元103室房产。

三、查封冻结河北省盛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冀A843**号、冀AG36**号、冀A917**号、冀ASW2**号和冀AT36**号车辆。

四、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某某名下价值492.672万元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巾豪

审 判 员  陈培培

人民陪审员  张建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