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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2396号

丁允志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丁允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396号罪犯丁允志,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原任义煤集团××海能源有限公司供应部副部长。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陕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丁允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赃款25.25万元予以没收,由陕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刑期自2008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9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8日对丁允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丁允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建奎,河南省郑州监狱指派干警申改红出庭履行职务,证人任某、赵某、郝某乙等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至2008年,丁允志在担任义煤集团青海省义海能源有限公司供应部副部长期间,利用供应商供货之机,多次收受各供应商现金共计25.25万元。案发后,丁允志亲属退赃25.25万元。罪犯丁允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2015年7月、2015年12月、2016年5月分别获得表扬;2013年12月、2014年12月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共6次,分别为优秀、优秀、良好、优秀、良好、优秀。该犯患有脑梗死,于2016年6月27日被鉴定为患病罪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丁允志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证人任某、赵某、郝某乙证言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丁允志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允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

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珂